太原市工信局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工信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对市工信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全面领导负总责;审定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日程和规划;审定信息公开工作指南和目录;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的培训、教育、指导工作;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等。
市工信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承办政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制订实施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制订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程序、方式和时限要求;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开展培训、教育工作;编制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其它事项等。
市工信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综合科负责局机关新闻发布工作。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第四条 机关各科室应当及时、准确公开政务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并予以澄清。
第五条 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严格履行相关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市工信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务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局机关各科室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主动公开信息,在市工信局机关门户网站公开。
1、规范性文件——产业政策与法规科负责;
2、工业行业发展规划——投资与规划科负责;
3、工业园区发展重大事项——技术合作与消费品工业科负责;
4、工业经济统计信息——运行监测与交通物流科负责;
5、局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情况——组织部人事教育科负责;
6、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干部人事任免情况——组织部人事教育科负责;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1、市委工信工委会议、市工信局办公会议研究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形成的会议纪要;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确认及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
3、指导认定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及国家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情况;
4、指导工业领域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情况;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受理机构:太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351-4223642
联系地址:太原市新建路69号
邮政编码:030082
负责人:王国栋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
网址:https://jxw.taiyuan.gov.cn/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各有关科室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工信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领导组办公室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在局机关网站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经保密审查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市工信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有关科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有关科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市工信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 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各工信局不得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
第十九条 市工信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三)政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有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